声明

本文是学习GB-T 11875-2010 船用航向变化率指示器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
1 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船用航向变化率指示器(以下简称指示器)技术要求、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、标志、包

装和贮存等。

本标准适用于指示器的设计、制造和验收。

2 规范性引用文件
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
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

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
GB/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(GB/T 191—2008,ISO 789:1997,MOD)

GB 4208—2008 外壳防护等级(IP 代码)(IEC 60529:2001,IDT)

GB/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术条件

IEC 60945:2002 海上导航和无线电通信设备与系统 一般要求
测试方法和要求的测试结果

3 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
3.1

航向变化率指示器 marine rate of turn
indicators

利用陀螺仪信号并指示出船舶向左舷或向右舷转弯角速率的仪器。指示器可以是单独的设备,也

可以是其他相关设备的组成部分。

4 要求

4.1 组成

指示器应由下列部分组成:

a) 陀螺仪;

b) 控制箱;

c) 指示仪表。

4.2 外观

4.2.1 不应出现漆层脱落、材料龟裂、零部件变形和锈蚀现象。

4.2.2 零部件不应受到机械损伤和破坏,紧固件不应松动和脱落。

4.3 功能

指示器应具有下列功能:

a) 检测功能,按压检测按钮时指示灯亮表示陀螺仪工作正常;

b) 手动和遥控启动功能,采用遥控时,手动开关置于"关"的位置;

c) 输出信号(模拟)接口,应能满足与其他设备接口的功能;

d)
船舶向左舷或向右舷转弯时指示器具有角速度显示功能,并应有照明调光装置。

GB/T 11875—2010

4.4 设计

4.4.1 指示仪表

4.4.1.1 指示仪表刻度应清晰,表面无明显划伤。

4.4.1.2
指示仪表应设有中心零位的模拟式显示,如果采用圆形刻度盘显示,则零位应在最上方。

4.4.1.3
指示仪表零点两侧,每侧的刻度长度应不小于120 mm,
指示器显示灵敏度应确保表示 1°/min,航向变化率的刻度线长度应不少于4 mm。

4.4.1.4 刻度盘的线性量程应不小于30°/min
。零点两侧以1°/min 为刻度单位,每10个刻度单位的
刻线应标出相应的数字。10°/min 刻度线应明显长于5°/min 刻度线,5°/min
的刻度线应明显长于
1°/min的刻度线。刻度线和数字与刻度盘底色应有明显差异。

4.4.2 安装

指示器内的导线要成束敷设,活动部分应有保护措施。导线端头应具有与接线图相符的耐久性

标记。

4.4.3 材料

指示器的外购件、原材料应具有合格证明书,并应采用耐久、滞燃、耐潮和耐霉的材料。

4.5 性能

4.5.1 一般要求

4.5.1.1
船舶向左转弯应在零点左侧指示,向右转弯应在零点右侧指示。

4.5.1.2 可以配备附加的线性量程刻度盘。

4.5.1.3 刻度盘照明应可从全暗到最亮连续调节。

4.5.1.4
指示器的阻尼时间常数应是可变的,工作期间可在0~10 s 的范围内调节。

4.5.1.5 指示器接通电源后准备时间应不大于2 min。

4.5.1.6 指示器应具有显示正常工作的指示灯。

4.5.2 电源变化

电源在额定电压220/380×(1±10%)V 及额定频率50×(1±6%)Hz
的范围内波动时,指示器的

航向变化率指示值变化应在0.5°/min 的范围内。

4.5.3 精确度

4.5.3.1 一般规定

下列性能指标适用于船舶转弯时船速低于10 kn 的航行条件。

4.5.3.2 灵敏度

指示器的灵敏度为0.1°/min。

4.5.3.3 速率误差

指示器的航向变化率指示值与船舶实际航向变化率的偏差应不大于0.5°/min
加上航向变化率指

示值的5%。

4.5.3.4 零位重复性

指示器在逐次启动后,指示仪表中心零位的重复性精度为0.3°/min。

4.6 环境适应性

4.6.1 环境温度

-15℃~55℃。

4.6.2 湿热

温度为(40±3)℃,湿度为93%±3%。

4.6.3 振动

指示器在频率2 Hz~13.2Hz,

下,应符合4.2的要求。

振幅±1 mm; 频率13.2 Hz ~100 Hz,加速度7 m/s² 的振动条件

GB/T 11875—2010

4.6.4 摇摆

指示器在下述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:

横摇:幅值为±5°,周期为25 s;

纵摇:幅值为±1°,周期为20 s。

4.6.5 外壳防护

安装在驾驶室、舵机舱的指示器应符合 GB 4208—2008 中 IP23 的要求。

4.6.6 盐雾

指示器按IEC60945:2002
中8.12的规定进行试验时,零部件表面应没有严重的腐蚀现象。

4.7 电磁兼容性

指示器应符合IEC60945:2002 中相关条款的要求。

4.8 安全性

指示器的外壳应可靠接地,并有明显的接地标志;当电源端不接地时,对仪器的外露导电部件应采

取保护接地。

4.9 噪声

噪声功率峰值应不超过60 dB(A)。

4.10 介电强度

指示器无飞弧现象,绝缘件无显著发热和试验电压无突然下降的现象。

4.11 绝缘电阻

在正常试验大气条件下,指示器电源进线端与箱体间的冷态绝缘电阻值应大于10
MΩ,热态绝缘

电阻不应低于2 MQ。

5 试验方法

5.1 外观检查

通过目视和使用量具、仪表等测量,结果应符合4.2、4.5.1的要求。

5.2 电源变化

在电源按表1规定的参数波动下进行试验15 min,试验结果应符合4.5.2的要求。

1

电压对额定值的变化量/%

频率对额定值的变化量/%

+10

+6

+10

-6

-10

+6

-10

-6

5.3 灵敏度

指示器安装在速率转台上,陀螺仪输入轴与转台轴平行,开机并校正电气零位输出小于2mV。

a) 转台正向旋转,角速度分别为0.1°/min、0.2°/min、
……、1°/min共10个,其间隔为0.1°/min;

b) 转台反向旋转时,角速度按5.3a)规定取值;

c)
记录正反向旋转时各个角速度值对应的输出电压值,若输出电压随角速度增加而增加,即指示
器有0.1°/min 的灵敏度。

4.5.3.2 的要求。

5.4 速率误差

在5.3的安装状态下,调整转台速率为士30°/min,对照指示表头读数,应在士(30°±2°)的范围内。

4.5.3.3 的要求。

GB/T 11875—2010

5.5 零位重复性

开机30 min 后,在指示仪表中心零位处进行观察,并调整零位值Uo, 记录零位Uo,
停机30 min, 再开机30 min,记录零位Uo₂ ,停机30 min,再开机30
min,记录零位Uo3,共3次,记录3个零位电压值

Uor~Uo3。

测得的3个零位值,其中任何两个数之差应不大于0.3°/min。

4.5.3.4 的要求。

5.6 温度

5.6.1 高温

按IEC 60945:2002 中8.2.2的规定进行,试验结果应符合4.2和4.6.1的规定。

5.6.2 低 温

按IEC 60945:2002 中8.4.2的规定进行,试验结果应符合4.2和4.6.1的规定。

5.7 湿热

按IEC 60945:2002 中8.3的规定进行,试验结果应符合4.2和4.6.2的规定。

5.8 振动

按IEC 60945:2002中4.4.2的规定进行,试验结果应符合4.2和4.6.3的规定。

5.9 摇摆

指示器安装在静止水平的摇摆台上,接通电源,使指示器处于工作状态,然后启动摇摆台。横摇幅
值为±5°,周期为25 s,纵摇幅值为±1°、周期为20 s;持续时间不少于30
min,试验结果应符合4.6.4

的要求。

5.10 外壳防护

按GB 4208—2008 中的 IP23 的规定进行试验,试验结果应符合4.6.5的要求。

5.11 盐雾

指示器按IEC 60945:2002
中8.12的规定进行试验。试验结果应符合4.6.6的规定。

5.12 电磁兼容性

按 IEC 60945:2002中的规定进行,试验结果应符合4.7的要求。

5.13 安全性

通过目测和操作检验安全性的符合性。试验结果符合4.8的规定。

5.14 噪声

按IEC 60945:2002 中11.1.2的规定进行,试验结果应符合4.9的要求。

5.15 介电强度

试验装置的频率为45 Hz~62 Hz,功率不小于2.5 kVA。

将被试仪器的旁路电容、印刷线路板、半导体等低压元件断开后,将载流部分用裸导线连起来,载流
部分与壳体间加压,试验起始电压为250 V, 然后以100 V/s
的速度升压。将电压升到2000 V, 在此值

保持1 min 后,以同样的速度降压至250 V
后,断开试验电源。试验结果符合4.10的要求。

5.16 绝缘电阻

用500 V
兆欧表测量指示器电源输入端与箱体间的绝缘电阻,热态绝缘电阻必须在指示器正常工

作 2 h 后进行,测量结果应符合4.11的要求。

6 检验规则

6.1 检验分类

指示器的检验可分为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。

GB/T 11875—2010

6.2 型式检验

6.2.1 检验项目

型式检验项目按表2。

6.2.2 检验数量

提交型式检验的产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任意抽取1台,型式检验各项目应在抽取的产品

上进行。

6.2.3 检验周期

型式检验只有在下列情况时才进行:

a) 新产品试制;

b) 产品提请船检局型式认可;

c) 设计、工艺或所用重要材料作重大改变;

d) 产品批量生产后,累计100台时。

6.2.4 合格判据

在试验过程中,如有某一项目不合格时,允许排除故障,重新进行该试验及该项有关的试验,合格后
再继续进行其他项目的试验,如果故障不能排除,将终止此台其他项目的试验,则另抽取加倍数量的产
品重新进行该项及该项试验有关的试验,合格后对加倍抽取数量中的1台产品补做其他项目的试验,若

仍有不合格,则判定该批型式检验不合格。

6.3 出厂检验

6.3.1 检验项目

指示器出厂检验项目按表2。

2 检验项目和顺序

序号

检验项目

检验类别

要求章条号

检验方法章条号

型式检验

出厂检验

1

外观

4.2、4.5.1

5.1

2

电源变化

4.5.2

5.2

3

灵敏度

4.5.3.2

5.3

4

速率误差

4.5.3.3

5.4

5

零位重复性

4.5.3.4

5.5

6

温度

4.2、4.6.1

5.6

7

湿热

4.2、4.6.2

5.7

8

振动

4.2、4.6.3

5.8

9

摇摆

4.6.4

5.9

10

外壳防护

4.6.5

5.10

11

盐雾

4.6.6

5.11

12

电磁兼容

4.7

5.12

13

安全性

4.8

5.13

14

噪声

4.9

5.14

15

介电强度

4.10

5.15

16

绝缘电阻

4.11

5.16

注:●为必检项目; 一为不检项目。

GB/T 11875—2010

6.3.2 检验数量

出厂检验为逐套产品检验。

6.3.3 合格判据

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要求时,判定产品出厂检验合格。检验中若有一项不符合要求,在排除故障
后,复验可只检验与维修、换件有关的项目和未进行的项目,复验符合要求,仍可判定产品为合格。若复

验不符合要求,则判定该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。

7 标志、包装、贮存

7.1 标志

7.1.1 产品标志

指示器(包括部件)在易见部位装有仪器名称标牌,并应有下列标志:

a) 船检标记;

b) 制造厂名称;

c) 产品型号及名称;

d) 出厂日期及编号。

7.1.2 包装标志

指示器应具有以下包装标志:

a) 制造厂名称;

b) 产品型号及名称;

c) 包装箱外形尺寸和毛重;

d) 收发货单位的名称和地址;

e) "防潮"、"小心轻放"、"不可倒置"等警示语和图形,应符合 GB/T 191
的规定。

7.2 包装

7.2.1 指示器(包括部件)的包装应符合 GB/T 13384 的规定。

7.2.2
包装箱内应附有相应的随机文件,如:装箱清单、产品合格证、使用说明书以及有关图纸等。

7.3 贮存

指示器(包括部件)应存放在环境温度-5℃~35℃,相对湿度不大于75%,清洁、通风良好的库房

内,空气中不应含有腐蚀性气体,当贮存时间超过1年,应每隔6个月通电1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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